为了加强我院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院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和废弃处置,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并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专业技术、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
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实验室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规定。
四、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各实验室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错发误用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六、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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