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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26

 

一、为加强物资材料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1、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设备器材受震、受潮、腐蚀、生锈或帐目混乱。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4、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6、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三、处理办法:

1、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应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损坏贵重和大型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学校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交纳,无故拖延不缴,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书。

4、损失赔偿费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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