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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26

 

厦大资产[200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统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合理妥善使用,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 [2000]9 号)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健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根据物资类别,本着适当集中,领用方便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各院(系)、所等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物资库房。资产管理处为学校物资主管部门,对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的物品计划、购置、报帐、保管等工作进行管理。产业部分物资由校产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 材料:指金属、燃料、试剂、建材和各种原材料。 低值品:指单价不足200 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用品设备,即,低值仪器仪表与教具、低值工具量具、低值文体用品。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各种元件器件与零配件、实验小动物、劳保用品、三类物资。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能、价格,区别对待,对贵重品、危险品、民用“低值品”应严格管理。

第四条  学校提倡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反对公物私有化;重视物资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人员培训、考核和晋升办法。

 

第二章  物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物品的购置计划分:年度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任务、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并结合当年经费的安排和目前库存情况编制物品的购置计划,填写《厦门大学材料请购单》。

第六条  物品的购置分:物资主管部门采购和使用单位采购( 自购)

1、物品的购置工作,原则上由物资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办理,做到采购、入库、使用三者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2、属化学药品、危险品、玻璃仪器、民用品类物品及其他数额在5000 元(含)以上的批量物品不可自购。

3、数额在5000 元以下或紧急需要的物品,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自购。

第七条  物品的入库必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验收,对贵重、易变质或有特定技术要求的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协助物资保管员进行验收。必须在数量、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凭发票填写入库单,严禁见票就填写入库单的行为。

 

第三章  物品的管理与领取

第八条  库存物品的管理应该科学化,规范化,以便于收发和检查为原则。加强库房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毒、防爆。

第九条  物品领用(发货)要采用先进先出法。物品收、发、存的记录必须精确,应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条  库存材料发生破损,变质时,物资管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报废、报损、报失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帐。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物资工作。

1、领取材料:凭《资产管理处领料单》直接向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科仓库办理领取。但领取贵重物品 (金、银、铂等),申请人须填写《厦门大学贵重材料领用申请卡》,并附图纸或核算表,经分管院系领导签字同意后,再到物资设备科办理领取。若发现领用材料有质量问题由物资设备科负责解决。

2、材料调拨时,物资管理员应到物资设备科开具退货红单,或“外拨单”。“外拨”必须到财务处交款后,凭财务收据,才能发出材料,款项转入单位材料经费。

第十二条  院系(单位)级管理的民用“低值品”(见附件一)

1、此类“低值品”各单位应实行登记制度,实行领用登记,报废回收制。

2、此类“低值品”的报废、报损、报失应填写《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报废报损、报失单》经院系(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注销登记。回收物品由本单位负责处理。

 

第四章  危险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可靠并具有一定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剧毒物品范围请见附件二),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须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作业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物品采购和提运时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应经常予以指导和检查。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先经过教研室(或实验室)负责人严格鉴定审查,再经单位分管的领导审批,并严格按批准数量领用。对剧毒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随领随用,剩余数量及时退库。对剧毒品的领、用、剩、溢、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渣等应由库房或使用单位事先报请物资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在其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或直接用水冲入阴沟,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安全起见,各院系实验室不得库存压缩气体钢瓶,以防事故发生。领用时,应有专人签收领用,钢瓶交接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使用中:①若发现钢瓶检验期过期应及时退还仓库,以便检验或报废,保证安全使用。严防钢瓶的碰击,或撞倒,避免日光直接照射或靠近热源、电源开关。按照《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钢瓶检验周期为:惰性气体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腐蚀性气体钢瓶每二年检验一次;其他气体每三年检验一次。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压缩气体钢瓶使用单位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将其置于方便管理和使用的地方。

 

第五章  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物品的购入、调进,应按实际购置或调拨的价格进行核算。物品的领用、报损、盘盈、盘亏,可按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核算。物品购入或调入的运杂费用,均不计入价格,可直接在有关经费支出项目中列支,但是物品对外调拨时,除按原价格计算外,可再收取适当比例的管理费。

第十八条  物品帐、卡的设置:各类物品库房都应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帐和库存材料管理卡片。根据有关凭证对库存各类物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学校物品帐、卡和收支单据都必须有专人负责,要有“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发料人、领料人)的签名,帐(卡)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卡)销毁应按财务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各库房应经常对有变动的物品进行清点,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并编制《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仓库盘点表》,“盘盈盘亏”应写明原因后送单位领导审批;学校仓库“盘盈盘亏”2000 元以上,由物资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财务部门应定期与物资主管部门的仓库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院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补充规定,并报物资主管部门备案。原《厦门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1990、12)同时作废。

   

2001 年3 月4 日


  附件一 常用院系(单位)级管理的民用“低值品”目录:

    电炉、台灯、电熨斗、电吹风、计算器、电话机、文件柜、电风扇、热水壶、收音机、多功能插座、望远镜、定时器、充电器、钟表、组合工具、万用表、干燥箱、称量天平、台秤等。

附件二 常用剧毒化学药品目录:

    氰化钾、氰化钠、汞、硝酸汞、砷酸三钠、亚砷酸钾、亚砷酸钠、三 氧化二砷、五氧化二砷、马钱子碱、二溴乙烷、硫酸二甲酯、放射性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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