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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2-26

 

一、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各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三、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源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六、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七、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八、未经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审核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处以罚款。

九、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用水及其闸阀启闭等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十、实验室内外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

十一、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十二、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所(系)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十三、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十四、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五、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六、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不准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十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人员,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九、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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