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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校办产业和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由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各院、系、部、处、所、直属单位创安领导小组(治保会),各科、室、班级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我校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保卫处为我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我校消防工作的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 各单位创安领导小组(治保委员会)应确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并指定本单位所属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预防与监督  


第七条 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学校在重大节日前进行大检查,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及时排除火险隐患。凡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火责任制,并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每年要对新进校的职工和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重点防火单位,要建立防火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义务消防火,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九条 学校划拨消防专项经费,用于消防设备、器材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条 灭火器由单位自购、维修、管理。保卫处负责公共场所消防器材的采购、分配、维修。  

第十一条 必须爱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严禁挪用和损坏。各单位必须保证所管理的消防器材、设备使用有效和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楼梯、楼道。  

第十三条 在要害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时,必须经保卫处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必须执行《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危险性和特点,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电器线路的安装由后勤部门根据规范进行。请校外单位安装的须经总务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从事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等专项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验收时应通知保卫处参加。任何单位的二次装修,需报保卫处备案后送市消防支队建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电话119),并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报警时要沉着,说清起火地点,燃烧物质,然后向周围发出口头援救警报,积极进行扑救。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的一般奖励与处罚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奖励与处罚由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记功、晋级。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罚款、拘留、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校内各施工的单位和在校工作、学习、实习、培训的个人。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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